企业怎样避免涉外专利纠纷
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04-11-09

自加入WTO以来,外国公司对我国企业发起的专利诉讼规模呈逐渐增大趋势,诉讼标的数额巨大,国内企业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如我国的DVD企业被控侵权至少须付出200亿元人民币的专利使用费。

目前,国外大公司、技术联盟在对我国企业进行侵权指控时,往往不指出具体的侵权事实,即不指出什么产品或方法侵犯了它的哪项专利,而是将某项产品或技术可能涉及的大量专利罗列出来,以此控其侵权。这里面通常存在着专利欺诈的成份,使我们在知识产权方面处于被动地位,并为此付出高昂代价。

被指控侵权的企业一般具有产品市场份额高、跟随主流技术、较少专利累积等特点。由于缺少自己的专利武器,在与对手的专利搏击中就很难取胜,因此一旦判定侵权成立,就会遭到重大的经济损失,痛失产品市场份额。

专家认为,只要国内企业做好提前预知专利风险的工作,在遭遇到专利纠纷的时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摆脱被动的尴尬,从而为企业赢得更多的权利和利益,或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积极应对的作用在于尽早识破专利欺诈,做到知己知彼,从而取得尽可能有利于自己的结果。而提前预知自己的技术风险并采取手段规避,尽早消除技术发展中的壁垒,则更有利于在专利搏击中获得有利于自己的结果。

首先,如果只依据专利清单应对侵权指控,就会由于缺乏针对性而使人摸不着头脑,不知道需要针对哪项专利,盲目应对必然导致投入较高的成本且难以获得理想效果,因此难以应付;其次,在所罗列的专利清单中,通常存在不同特性的专利,这些专利在有效期、侵权相关性程度等多方面存在差异,对被指控者的影响差别较大,甚至还存在权利归属、有效性等多方面的问题。

因此,对于以侵权清单等方式产生的模糊指控,要尽可能地辨别出与自己切实有关的专利,积极收集无效证据并进行充分准备,然后重点反击,从而避免专利欺诈和减少处理专利纠纷的成本。

国际知识产权诉讼的结果往往是败诉企业需缴纳巨额的专利费用赔偿,或遭到国际市场的全面封杀。前者削弱了发展中国家企业低成本竞争的优势,提高了进入海外市场的门槛;后者则使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被长期排除在国际市场之外(直到专利到期),同时还牵涉到上游产品、企业、承包商和二级产品的繁荣,给相关行业造成沉重打击。更严重的是,当跨国企业在发展中国家申请了专利时,本地企业的相关产品甚至不能在本国市场合法销售,这极大地削弱了本地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而且专利诉讼案件一般耗费时间长,律师费用高,防守方处于不利位置。

国内企业要想避免与国际厂商发生专利侵权的法律纠纷,可以充分利用自己完善和成规模的分销体系,采取与外国公司合作的方式,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利益最大化,规避专利技术纠纷,实现共同利益。

国际竞争的新趋势使得发展中国家的自身专利积累变得尤为重要,单纯依靠本国低成本的劳动力出售侵权、模仿产品的可能性大大缩小,发展中国家迫切需要建立一种有利于本国企业创新和获取专利的知识产权力度,改变自己在国际竞争中被动挨打的局面,获取经济增长的长期收益。

专家认为,大的知识产权突破非常罕见,而对现有产品和技术的发展和改进却十分频繁。发展中国家尤其如此。发展中国家的创业创新通常表现为与当地经济和社会环境相适应的新的处理方法,例如:企业经常在现有产品的技术基础上,发明与本地需求的小环境(细分市场)相适应的机械、工具、软件和其他消费品等。由于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会增加模仿和后续创新的成本,因此发展中国家必须建立一种平衡的保护机制,特别是国家知识产权体系的主要特征,必须与企业的创新特点及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即使是创新能力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也应当通过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市场深化,避免过度竞争,激励本国企业的创新和成长。

对一个技术基础薄弱的发展中国家,发明专利较高的申请要求、较窄的保护范围、较早的信息披露,实际上限制了创新水平较高的国外企业的专利垄断权利,鼓励了信息传播和边际性技术创新。同时,为培育本地企业的创新能力,发展中国家有必要大力推行本国“二级专利体系”的建设。

所谓“二级专利体系”,是针对在本土或本地区具有一定新颖性的小发明的知识产权保护,它通常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二级专刊”的授予条件十分宽松,大多数国家的“二级专利体系”在决定授权时只考察其外观和形式上是否有所改进,而对技术的新颖性则未作要求。此外,相对与正规的发明专利,“二级专利体系”的申请手续更便捷,费用也更低廉。

由于发展中国家的本地企业经济规模一般较小、技术能力有限、创新能力也仅达到改进型创新阶段,普通的知识产权保护难以对其技术创新产生显著的促进作用,用“二级专利体系”激励本地企业研发和创新十分有效。并且由于TRIPs协议并未涉及“二级专利体系”,这为发展中国家政府提供了制度设计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