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近日签署2004年第4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我国保险法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制定的这个《细则》将自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
外资保险公司,是指外国保险公司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的保险公司,以及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
截至上月底,已有38家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共设立了65个营业机构。
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这次出台的《细则》根据目前我国保险业发展和开放的实际情况,对2002年2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未予明确但在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补充和细化。《细则》明确了对合资寿险公司中外资股比的累计问题,规定设立合资寿险公司时,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外国保险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合资寿险公司股份,不得超过这一比例限制。
对于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问题,《细则》明确规定,以分公司形式进入我国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只能在其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行政辖区内开展业务;合资、独资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必须设立分公司。
在增设分支机构需要增加资本金等规定方面,《细则》加强了与保监会近日出台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衔接,体现了对外保险公司的国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