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商贸企业纳税人认定门槛提高
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04-09-29

自8月1日起,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已经开始实行分类管理,商贸企业增值税征管更加严格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已于近日发出《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对新办法做出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表示,从最近一个时期税务机关查处的增值税违法案件看,犯罪分子大多以注册商贸企业作掩护,采取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后迅速逃走的手段骗取国家税款,从而导致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并暴露出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管理方面的漏洞。

8月1日起,税务系统改变以前按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对新办商贸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小型商贸企业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后认定后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进入6个月的辅导期,辅导期结束后再经审核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普通大中型商贸企业,直接进入辅导期,辅导期结束后经审批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经营规模较大、有固定货物购销渠道和完善的管理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则直接按正式一般纳税人管理。

根据新办法,每月增值税申报期结束后的次日,征收部门应将未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或虽已申报但未经批准欠缴税款的商贸企业名单提交管理部门,管理部门须立即组织实地核查,如发现企业走逃,应于当日通知负责税务登记和发票管理部门,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有关银行冻结其银行账户,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