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投资体制改革,坚持了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不仅没有改变中国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措施,而且创造了更加有利于外商在华投资的体制环境。
中国国家发改委负责人日前指出,这次改革,进一步简化了投资项目的核准程序,对外商投资项目也只核准“项目申请报告”;进一步扩大了省级政府的核准权限,对鼓励、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由3000万美元提高到1亿美元,对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由3000万美元提高到5000万美元。
作为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对外商投资有简要说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的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此次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是加强和改革完善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该负责人表示,当前,要把解决某些行业盲目投资、低水平扩张等突出问题所采取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落到实处,必须标本兼治,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进一步改革投资体制。而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又为推进投资体制改革提供了有利条件。我们可以抓住投资领域暴露出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结合宏观调控的实践,探索有效的解决办法,使投资体制改革积极健康地推进。
该负责人还指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最终建立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