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商务部31日宣布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将取消外商在华从事特许经营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在华从事商业特许经营行为除在程序上有特别规定外,其设立条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信息披露、广告宣传等,均与内资企业保持一致。
《办法》共9章42条,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统一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行为的任何企业。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特许经营当事人、特许经营合同、信息披露、广告宣传、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中国目前有关商业特许经营的规定主要是1997年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该试行办法规定较为原则,已不能适应中国特许经营快速发展的需要。
此外,根据中国入世承诺,中国应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3年内对特许经营取消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限制。因此,制定《办法》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规范中国特许经营活动的客观要求,也是扩大开放、履行入世承诺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