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栏目:协会新闻 发布时间:2005-06-23

问:申请出口许可是否需要交费?

答:申请出口许可不收费,企业将无偿获得可出口数量,但在申领出口临时许可证时将依据相关规定收取证书的工本费。

问:在《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前,相关产品出口如何管理?

答:在《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前,相关产品将仍然维持现行管理方式不变。

问:今年的临时出口许可总量如何确定?以哪几个月的出口实绩来计算企业可申请数量?

答:根据中欧就纺织品问题达成的谅解备忘录,今年对欧出口的临时出口许可总量将为中欧今年协议出口数量减去自中欧达成谅解备忘录之日起至实施管理之日前我国已对欧盟出口相关产品的数量。今年企业获得的出口数量将按照2004年6月至2005年5月的出口业绩计算。具体计算公式详见商务部网站公布的《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

问:《办法》中规定的一体化前和一体化后的业绩权重是怎样确定的?

答:为充分考虑一体化后企业出口实绩,根据《办法》第九条第五款,一体化后出口的权重暂定为0.7,一体化前权重为0.3;若统计时间不涵盖一体化前的时间(例如,计算2006和2007年的可申请数量时),则一体化前的权重为0,一体化后的权重为1。

问:围绕《办法》的公布和实施,对企业有什么建议和希望?

答:如前所述,根据《管理办法》,即将实施的对欧10类产品的数量管理不同于过去的配额体制,通过中欧谈判所达成的可出口数量较过去的配额数量有了较大增长,我在欧盟进口市场的份额也将随之提高。这是实施国内数量管理的基础。同时,《管理办法》规定的分配方式也充分体现了公开、公正、透明。因此,企业完全不必恐慌,不要抢出口。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公布的可申领许可证数量切实安排好生产,有序出口。同时,希望企业充分用好可出口数量,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单位数量内产品的档次和附加值,尽可能扩大利润空间,实现较好的经济效益。

问:受到临时管理的纺织品是否还需要申请自动出口许可?

答:根据《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临时出口许可管理的商品如在实施前已实行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的,自临时出口许可实施之日起,《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不再作为海关通关验放凭证。据此,对已实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的商品,将不再实施自动出口许可管理,具体时间请关注商务部、海关近期公告。

问: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是针对特定市场还是针对全球?

答:根据《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第五条、第八条,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属于国别管理,并非针对全球。具体商品出口管理适用国别将另行公告。

问:对目前美国设限的产品是否适用该办法?

答:根据《办法》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将列入《管理商品目录》:一、有关国家或地区对我实行限制的纺织产品;二、双边协议规定需要临时进行数量管理的纺织产品。目前中国政府正与美国政府就目前设限的七种产品进行磋商。对美国设限产品是否适用该办法实施出口管理,要视磋商的情况决定。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美方一再对我单方面设限,且给予的数量小,致使目前设限产品数量已所剩不多,棉制针织衬衫、棉制裤子等敏感紧俏类别中国海关统计的清关率已近100%。据此,我们估计,到7月20日《办法》正式实施时,对美出口的设限产品届时将无数量可出。

与美国相比,中欧此次就纺织品问题达成的谅解备忘录,使我企业获得了相对较大的发展空间,而且欧盟书面承诺对其它产品克制使用242段,这使中欧纺织品贸易有了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有利于我国对欧盟整体纺织品出口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