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简化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程序,以促进外资金融机构合法、安全、健康发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3日公布了修订后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将从9月1日起施行。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说,在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方面,《细则》删除了外资银行增设分行的时间间隔要求,删除了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被拒绝后再次提出申请必须间隔一年的条款;适当调减了外资金融机构扩大业务范围所需资本金,大幅下调了外国银行分行经营对非外商投资企业(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经营对中国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所需的营运资金数额,并简化了独资、合资银行在华分行营运资金的档次、降低了最低营运资金限额。
为提高审批和监管效率,《细则》较大程度地简化了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审批程序:在申请设立外资法人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方面,简化了申请资料层层转报程序,申请人可将申请资料直接报送银监会,同时抄报拟设机构所在地;已设外资金融机构上报银监会审批的事项实行“一审直报制”,即由申请资料递交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进行初审,然后直接转报银监会审批,不再层层转报;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方面,银监会授权银监局核准更换外国银行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有关部门2002年1月25日发布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自9月1日起废止。
外资金融机构是指原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现由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以下五类金融机构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简称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简称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简称合资银行),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简称独资财务公司),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简称合资财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