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报关企业实行临时备案登记制已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业无需重新办理
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04-09-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相关事项的公告”,并从即日起生效。

上述企业,也就是代理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以上,与报关规模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和报关从业人员等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上述企业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验资报告及银行开户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固定营业场所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企业情况登记表》、《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其他与报关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资料。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海关予以注册登记,并颁发《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已在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代理报关企业,无需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据悉,海关暂不受理上述企业的异地报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