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入世后对外商投资领域、方式的逐步放开,来华投资的外商以独资形式开办企业迅速增加,部分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特别是以往只能选择合资、合作模式成立的企业,陆续提出了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的申请,现将如何办理变更手续介绍如下:
1、变更申请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合资、合作变更为独资的性质,是基于合营中方的股权(或合作条件)向外方的全部转让,受让方可以是原合营外方,也可以是国外、台湾地区、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变更申请必须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其《附件》、《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等主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一般来说,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以外的产业,外商即可独资经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附件》加注的行业能否投资,按附件规定开放的时间办理,根据不同的行业区分,目前的放宽时限分别在2004年12月11日至2007年12月11日之间。
2、申请变更的程序在符合第1项内容要求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如需变更为独资企业,首先应由合资、合作公司董事会做出股权变更的书面决议,起草、签订有关法律文件,然后向对外贸经济主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股权转让如涉及国有资产,还须征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合营中方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变更申请文件齐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外经贸主管机关应给予书面批复、换发批准证书,企业凭批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申请变更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股权转让、变更为独资企业的申请报告
(2)股权(或合作条件)转让各方签订的书面转让协议
(3)投资者新签订的公司章程
(4)原合资、合作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变更、改变合作方式的决议
(5)新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银行资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名义投资)
(6)新的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在公司不设董事会情况下)人选名单
(7)原合资、合作企业批准证书正本
(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4、注意事项
申请变更的几个主要法律文件要注意条款完善:
(1)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要注意具备以下条款: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 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转让股权的份额及价格;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转让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办法;协议的生效、终止。
(2)投资者新签订的公司章程,应对下列事项做出书面规定:公司名称、住所;开办宗旨和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方式构成及期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人员的职责、权限;财会及审计原则、制度;劳动职工管理;经营期限、终止、清算;章程修改程序等。
(3)在申请变更时,经审批机关同意,有关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出资方式等可在原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基础上作适当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