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业明年底将向外资开放
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04-08-16
据悉,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目前已进入操作阶段。自2005年12月10日起,经审查批准,外资可以在我国境内投资设立广告企业。 《规定》对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广告企业的条件、办理程序、经营范围等内容作了明确的规范。 企业类别: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称为中外合营广告企业)以及外资广告企业。 审批程序:《规定》指出,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工商局审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由商务部及其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股权分配:《规定》明确,在中外合营广告企业中,外资可以拥有多数股权,但股权比例最高不超过70%。 经营范围: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经营范围经国家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工商局予以核定后,可以经营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 设立条件: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运营2年以上;有广告经营业绩。 外资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投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投资方应成立并运营3年以上。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年广告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注: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广告企业,参照本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