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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企协会举办《劳动合同法》执行情况座谈会
应广大会员企业要求,市外企协会曾于2007年9月举办《劳动合同法》讲座,旨在帮助企业提前学习和了解该部法律。《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该法正在我市平稳过渡,但企业在执行过程中也遇到诸多实际问题,为此,市外企协会3月25日再次邀请天津市劳动和保障局争议仲裁处李砚军处长、程洪利副处长、综合业务协调处康玉处长、常向梅副处长与企业就《劳动合同法》执行情况进行座谈。
以下为座谈会部分内容:
企业:现有企业员工今后解除劳动合同时涉及经济补偿金时如何计算?
劳动部门:2008年1月1日之后劳动期间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和要求计算经济补偿金,2007年12月31日之前按天津市有关规定计算就业补助金,两金相加即为该员工补偿金金额。
企业:员工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部分与《劳动合同法》不符怎么办?
劳动部门: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无须重新签订,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原合同中与《劳动合同法》不符的内容,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企业:如何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制定本企业规章制度?
劳动部门: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制定管理规章制度,以规范和明确劳资双方权利和义务,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必须重视规章制度制定时程序的合法性,一要经过民主协商,即将企业规章制度提交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协商,二要将协商后的规章制度在企业内部公示。
企业:企业中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如何投缴?
劳动部门:天津市劳动部门正在调研关于农民工以及低收入行业从业人员投缴社会保险的问题,目前企业中的农民工可先行参保工伤险、医疗险,有关规定出台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必须到劳动部门做合同鉴定?
劳动部门:劳动合同鉴定非法定程序,但为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合同中出现违法违规现象,企业的劳动合同应在劳动部门备案。企业可以使用劳动部门提供的各类劳动合同范本,也可使用自行制做的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的形式及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座谈会上市劳动部门有关负责人还认真听取了企业关于劳务派遣用工的规定、带薪年休假中员工工龄计算、简便退工手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市劳动部门有关负责人透露,目前国家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正在酝酿当中,天津市劳动和保障局将会在此基本上出台相关细则,以利于企业更好的理解和执行《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不仅涉及企业和员工的切身利益,也是我国保持社会经济良好运转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外企协会将会与广大会员企业一起继续关注该法律的执行情况,继续搭建好政府与企业的沟通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