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公布《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栏目:协会新闻 发布时间:2005-08-26

据国家税务总局消息,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签发了第13号总局令,公布《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591日起施行。这是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该《办法》不仅简化和规范了审批程序,提高了审批效率,体现了保护纳税人的权益,而且更加注重界定损失标准,明确责任,强化监管,减少审批中的自由裁量权,规范和制约税收执法权力的行使,对规范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共十章53条,包括总则、审批、证据、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的认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认定、资产评估损失的认定、其他特殊财产损失的认定、责任和附则。

《办法》将企业的财产界定为企业用于经营活动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全部资产。为将来逐步向事后监督检查过渡,尽可能缩小了需要审批的财产损失的范围。凡是正常销售、转让、变卖、正常损耗、正常清理报废发生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再需要审批。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规范了审批程序,明确了审批要求,重点明确了财产损失认定的证据、审批标准和需要申报的相应证据资料,对各项货币性、非货币性资产损失和资产永久实质性损害具体认定标准重新梳理明确,对资产评估损失和其他特殊财产损失的认定进行了规定。

《办法》中按照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明确了税务机关、纳税人和中介机构的责任,强化了审批监督管理和责任制度。

《办法》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严格企业财产损失扣除审批,强化事后监督,优化服务意识,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