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对外币远期业务由审批制变备案制
栏目:协会新闻 发布时间:2005-08-11

放开全部经常项目和增加部分资本项目

 中国人民银行9日宣称,人民银行已决定扩大外汇指定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人民银行于8月2日发布了《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并开始实施具体规定。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扩大办理人民币对外币远期业务银行主体,只要银行具有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备案后均可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二是实行备案制的市场准入方式,加强银行的内控和自律管理。三是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对客户报价,增强市场价格发现功能,促进交易,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四是放开交易期限限制,由银行自行确定交易期限和展期次数。五是扩大交易范围。在现有的贸易、服务、收益三大类经常项目交易基础上,放开包括经常转移在内的全部经常项目交易,另外增加部分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

《通知》还允许银行对客户办理不涉及利率互换的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凡获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6个月以上的银行,向外汇局备案后即可办理掉期业务。掉期业务的定价方式、交易期限结构等管理规定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一致。在交易范围方面,除远期结售汇业务规定的各项交易外,还根据掉期业务的特殊性,适当增加了部分交易范围。

《通知》中明确了银行对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相关交易应遵守外汇管理规定,保证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管理部门将通过对市场非现场监管,提升防范市场风险的能力。

据介绍,人民银行于1997年允许中国银行首家试点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经2003年和2004年两次扩大试点,目前已有4家国有商业银行和3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获准开办此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