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出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进行了规范。
通知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11号)第三条所称“外资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及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所称“外资并购外汇登记”作了详细规定,包括外国投资者向境内企业增资,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或外汇登记变更等5种情形。
另外,通知也指出,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外汇登记时,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登记申请书,企业应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外国投资者的最终控制人和主要经营业绩。外国投资者最终控制人和主要经营业绩不明的,企业应在申请书中注明:“本公司外国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个人或境内机构持股,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