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出口执行新规
栏目:协会新闻 发布时间:2005-03-21

今年3月1日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开始实施,海关对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出台了新的规定。

根据海关原规定,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必须向海关提供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出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以往,企业在向海关提交此证时经常遇到困难。主要是因为部分商品比较复杂,商品检验机构得出检验结果需较长时间,因而影响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耽误了企业生产。

根据新的规定,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书已不是必须提交的证件,只有在海关认为需要时才需提供。这样大大简便了企业,加速了货物的通关。现在企业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需提交下列证件:

(一)   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二)   进口提交: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出口提交: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

(三)   原进出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