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审批改为登记国际货运代理业准入门槛降低
栏目:协会新闻 发布时间:2005-02-21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以后企业申请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对其进行资格审批,申请人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该通知援引《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的内容,除了下放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以外,还规定了当地工商部门在登记注册申请企业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关于经营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进行执行。

关于企业的经营范围,以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名称中应当体现“国际货运代理”类似字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时按“XX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核定,需要具体核定的,按照《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业务核定,其中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有关主管机关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