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8月起包装检验施新规
栏目:协会新闻 发布时间:2006-06-20

 从市检验检疫部门获悉,国家质检总局近日颁布了《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据了解,本市出口食品包装在安全、卫生方面的隐患,主要是包装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达不到卫生要求,存在脏、乱、差的问题,甚至个别包装生产企业无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无健康证,属于非法生产。

根据该《规定》,将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根据《规定》要求,出口食品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和进口商应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企业生产的食品包装容器实施周期检测。未备案的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包装容器不得用于包装出口食品,进口食品包装(包括已经包装了食品的包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销售和使用。

本市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出口食品企业应向为其提供食品内、外包装的生产企业告知以上规定,索要相应证书,以免8月1日执行新规后,影响正常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