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将于5月1日起实施。
新《审价办法》根据200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对现行《审价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同时整合吸收了近年来总署制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及其他有关海关估价的规定。
为提高审价效率,保证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此次修订在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增加了价格质疑和磋商的排除适用条款。新《审价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于税值低、某些特殊货物或同一合同分批进口货物等情况,如果纳税义务人提出申请,海关可以不经磋商、质疑程序而直接估价。
海关有关部门提醒企业,纳税义务人自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资料,配合海关开展估价工作;如确有正当理由,可以向海关申请延期提供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