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统计法三大亮点
栏目:财经资讯 发布时间:2010-03-17
                        新统计法三大亮点  
 
    真实性是统计法的核心价值。确保真实性作为立法目的,对新统计法具有统领作用,像一条红线贯穿始终。新统计法为了实现这一立法目的,设计了一系列法律制度,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对如何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作出制度安排。
    亮点1
    建立过程管理制度
    加强对统计调查过程的管理,对于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信至关重要。修订前的统计法基本上没涉及这个问题,这是它的一大缺陷,而新统计法则强化了统计数据质量的法律保护制度,所以对统计数据的生产过程非常关注。
    比如说,新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中的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人员应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统计法实施条例送审稿进一步规定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报送统计资料时,要由单位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签字,谁签字谁负责,这是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约束。
    新统计法更加注重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约束,第二十九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还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这一条主要是针对近年来统计违法行为的新变化,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没有权利随意修改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如果在审核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时,认为有疑问,应当向调查对象核实,如确有问题,由统计调查对象订正,绝不能以“评估”为名调整调查对象的统计资料,否则就是篡改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新统计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由统计调查对象通过互联网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既有利于提高效率,更有利于保证数据质量。对于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机关来说,统计数据生产过程就变得可追溯、可监督、可控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