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
栏目:财经资讯 发布时间:2009-07-13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印发,《办法》规定,各部门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其他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资金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对外投资。
    《办法》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日常管理、处置等做了明确规定,并提出建立报告制度、监督检查等具体要求。
    《办法》规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审批的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
    (一)办公用房等房屋资产的配置、处置,以及出租、出借;
    (二)部级干部用车和机关公务用车配置、处置;
    (三)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等的年度资产配置计划,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及单价或批量价值2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资产处置;
    (四)重要会议、大型活动资产配置和处置;
    (五)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