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企业裁员超过二十人要向职工“听证”
栏目:财经资讯 发布时间:2008-12-09
         天津:企业裁员超过二十人要向职工“听证”
 
    全球金融危机给年底本来就冷淡的职场更增寒意。 一些企业因为业务萎缩不得不面临“经济性裁员”这一无奈的选择。“无辜”的失业者此时应享有哪些权益呢?记者采访了市劳动保障部门以及劳动争议仲裁专家,针对“经济性裁员”为企业和职工提供一些帮助。
    专家提示,新《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更多的保护和权益,对雇主的“经济性裁员”行为有了明确限制。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专门“论述”了“经济性裁员”的四大“事由”,除此之外,其他事由一概不能成为裁员理由。另外,为了防止企业恶意裁员,新《劳动合同法》还对裁员企业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作出了规定。
    为了让企业和职工更清楚地了解与“经济性裁员”相关的政策,20日,劳动保障部门专家给出四点提醒。
    提醒一:
    企业裁员 不能“跨越”四情形
    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另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提醒二:
    员工被裁 要按工作年限补偿
    “经济性裁员”不是由于员工不称职或有重大过失造成的,所以企业要对被裁员工进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提醒三:
    6种情形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醒四:
    9种情形 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