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放宽外资参股券商要求 外资持股上限保持33%
栏目:财经资讯 发布时间:2008-01-18
        中国证监会日前颁布关于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新规则,放宽了外资参股券商的要求,合资券商中外资持股比例保持33%不变。
与2002年6月颁布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相比,新规则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数要求,从原来的不少于50人降低至不少于30人。
        新规则放宽了外资参股券商境外股东的条件,从原来的境外股东限于证券经营机构,放宽到金融机构和一般机构投资者,并将境外股东持续经营年限从原来的10年以上降低为5年以上。
        另外,新规则还取消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并明确了境外投资者参股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的合法途径、股东资格和持股比例。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与原规则相比,修订后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规定的外资参股内资证券公司的准入条件更为宽松、参股渠道更为多样、监管机制更为适当。
        根据规定,境内、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至少有一名境外股东是具有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境外股东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的股权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境内股东应当有一名是内资证券公司,且其持有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按照新规则,境外投资者参股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内资券商股份。在此情况下,境外投资者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达5%以上(含5%)的,应履行报告、暂停交易等义务。中国证监会将对境外投资者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资格进行审查,若股东资格未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境外投资者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其持有的上市内资券商股份降低至5%以下。
        境外投资者还可通过与上市内资券商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参股,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持有上市内资券商股份。上市内资券商在外资参股后,其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不变。在控股股东为内资股东的前提下,上市内资证券公司不受至少有一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的限制。
        新规则还规定,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券商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