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10]57号
【发布日期】2010-06-22
【实施日期】2010-7-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分钢材;
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请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
http://www.china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