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8〕111号
【发布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 3%;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1.
二、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2
三、执行时间
1.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
2.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
上述出口合同是指:合同签订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 金额等内容明确,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盖章, 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有效的书面出口合同, 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备案。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一律不得 修改。
特此通知。
附件:
1.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2.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查看附件请登陆(http://www.china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