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新规 狙击跨国公司制亏避税
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04-11-15

国税总局昨日颁布了修订后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该管理规程被业内视为解决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反避税的强有效方式。

修订后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将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及其应计利息也视做关联企业的交易额,每年都将有税务审计人员对此种交易类型进行检查。同时被视为关联企业交易额的还有: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产品(商品)购销业务实际支付或收取的价款金额;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所实际支付或收取的劳务费金额;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有形财产、提供有形财产使用权等所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费用金额。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财产、提供无形财产的使用权等所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费用和金额。

在此次新修订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中,对关联企业的认定更加细化和严格。

同时,新规程对税务部门重点审计的对象做出了原则规定: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权受关联企业控制的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额较大的企业;长期亏损的企业(连续亏损2年以上的);长期微利或微亏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跳跃性盈利的企业(指隔年盈利或亏损,违反常规获取经营效益的企业);与设在避税港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与本地区同行业利润水平相比);集团公司内部比较,利润率低的企业(即与关联企业相比,利润率低的企业);巧立名目,向关联企业支付各项不合理费用的企业;以及利用法定减免税期或减免税期期满,利润陡降进行避税的企业,以及其他有避税嫌疑的企业。

所谓转让定价是指集团内的关联企业之间,为了确保集团利益的最大化,在集团内部人为的控制定价。这其中包括产品价格、贷款利息、无形资产转让价格、劳务费用等。

转让定价的典型特征是“采购和销售在国外进行”和“高进低出”。一般的操作路径为,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以高价从海外关联公司购买原材料,经过产品加工制造后,再以低价出售给海外关联公司。这样做的好处是,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出现亏损,而利润则被转移到海外低税率的关联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