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拟出台的相关规定配合《对外贸易法》实施
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04-08-09
据中新社消息,法定外贸经营者概念所对应的市场主体范围等内容将被列入国家工商总局为保证《对外贸易法》顺利实施的相关规定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正案)将于七月一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对外贸易法》的实施准备工作,适应登记机关职能转变的形势要求,国家工商总局拟于新法施行前,以适当方式(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法律调整范围,规范登记程序,统一管理标准,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外贸经营秩序的管理,确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外贸易新秩序中的职能地位。 据介绍,国家工商总局拟出台的相关规定将包含内容有:法定外贸经营者概念所对应的市场主体范围;货物进出口、技术贸易进出口以及国际服务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制与登记机关直接登记的关系;直接登记的程序规定(含内外资、个体、外国企业及个人);经营范围的核定办法(在现行经营范围核定标准下提出,同时应考虑国营贸易管理、自营及受托代理、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目录、配额、许可证管理等方面因素);相应工作机制的安排(预警应急机制及部门协调机制);法律责任部分的法律适用原则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衔接。据悉,新《对外贸易法》在扩大调整范围的同时,放宽了贸易限制,扩大了对外贸易经营者范围,加强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了对贸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外贸易法》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依法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规定,标志着外贸经营权取得由审批制向工商登记机构直接登记制的根本转变。这对于现行外贸经营企业准入程序,特别是今后商事主体的市场准入制度改革都将产生直接和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