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公告
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07-10-11
为进一步贯彻《劳动法》,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自2007年10月10日至2008年1月10日,对全市各类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书面审查。
    一、凡坐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应于10月10日至10月31日,到所坐落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抽查的用人单位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领取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相关材料。
    二、用人单位在10月10日至11月10日填写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材料时,要对照相关规定,如实填写书面材料,针对存在的问题自查自纠,按时间要求将书面材料送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11月1日起,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送报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要求送报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逾期不接受书面审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用人单位实施处罚。
                                                       200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