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关于连续两年未参加外汇年检企业的通知
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07-05-23

自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制度以来,大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能够按时参加外汇年检,但仍有部分企业未按规定参加年检。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4年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47号,下称《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未参加外汇年检的行为,明确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连续两年不参加联合年检,其外汇登记证失效,发证外汇管理部门注销其外汇登记,通知其缴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二、外汇管理部门可选择在当地一份主要报纸上公告“注销外汇登记的企业名单”。

三、外汇管理部门将“注销外汇登记的企业名单”抄送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被注销外汇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将按照《通知》规定,对连续两年未参加外汇年检的企业,通知外汇指定银行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办理外汇收支业务。望尚未参加2006年度外汇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尽早参加外汇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