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调整
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06-07-04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对外宣布: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此次重点调整政策包括:

一、2006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调整为单位和职工各9% 。缴存基数由200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5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二、200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5982元。单位及职工超过缴存基数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单位为职工缴存超过缴存基数上限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应在税后列支。

三、单位可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 。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自有资金来源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申请提高200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签章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四、困难企业及职工可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

单位完成2006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可到所在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领取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相关表册,并于2006年7月31日前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缴存调整手续。申请提高、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及需办理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备案手续的单位应于7月15日前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