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4月1日起调至670元
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06-04-17

2006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将由目前的每月590元调整为670元,涨幅达13.5%。调整后的最新标准将从4月1日起执行。

从6日在此间召开的天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上了解到,2006年天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中,天津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县、静海县和蓟县将由现行每月570元调整为650元,增长14%。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将由5.6元调整为6.4元,增长14.3%。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唐延芹介绍,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为确保企业职工、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能够随经济发展得到提高。唐延芹说,天津市预计2005年月社会平均工资为1730元,同比增长了16.6%,所以最低工资标准也应相应调整。考虑2006年天津市居民用水、用电和燃气等涉及居民生活的公共商品价格将有所上涨,在居民消费支出增加的情况下,为了保证中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下降,有必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2006年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下限将由880元调整为980元。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也由139.2元提高到155元,每月增加15.8元。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增加要求最低工资标准作相应调整。

"十五"期间,天津市曾连续5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由2000年的350元增至2005年的590元,年均增幅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