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6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商务部初步裁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大陆PBT树脂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6年3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的PBT树脂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本案征收保证金的产品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9079900,但不包括该税则号下的增强或改性的PBT树脂。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的PBT树脂
产品名称: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也称聚对苯二甲酸四亚甲基酯或聚丁烯对苯二甲酸酯,业界通常称之为PBT树脂。
英文名称:Polybutylene Terephthalate Resin(简称PBT、PBTP或PTMP)
PBT树脂是一种热塑性饱和聚酯,在常温下一般为乳白色、颗粒状固体;主要用于PBT改性、PBT抽丝、拉膜、光纤护套等领域,在增强改性后可广泛应用于汽车制造、电子电气、仪表仪器、照明用具、家电、纺织、机械工业和通讯等领域。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一)台湾地区公司
1、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Chang Chun Plastics Co.,Ltd) 12.78%
2、其他台湾公司 17.31%
(二)所有日本公司 17.31%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6年3月22日起,进出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