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关于延期付款外债登记的通知
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05-12-08

为完善外债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境内机构自2005年12月1日起新签约的进口合同,其未付汇金额在20万美元(含)以上,且约定或实际付款期限在180天(含)以上的延期付款,进口企业应在进口报关后15个工作日内,持书面申请、进口合同和进口报关单到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款外债登记,领取《外债签约情况表》。

    二、符合以上条件的延期付款到期付款时,银行应凭外汇局出具的《外债签约情况表》和相关进口项下付汇单据办理进口项下支付,其对外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外债签约情况表》登记的本金和利息。

    三、延期付款实行额度管理,外汇局按照企业上一年度进口付汇总额(企业国际收支申报数据)的10%核定该企业延期付款额度。企业延期付款余额不得超出核定的额度。

    四、已办理外债登记的延期付款,不再要求按《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号)的内容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

五、境内企业未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延期付款外债登记的 ,对外还本付息时,须先到外汇局办理补登记手续。外汇局为其办理外债补登记手续后进行处罚。

 

 

200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