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外企字[2005]第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体现便民、高效的原则,方便企业就地登记注册,发挥被授权局登记管理的作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研究决定调整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辖的注册资本低于6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今后改由企业所在地被授权局登记管辖。其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由企业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管辖。
二、近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将办理已经登记注册的上述企业的迁移手续,请相关登记机关配合做好档案迁移工作。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同时作为各被授权局授权文件的补充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