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贸发[2005]502号
【发布日期】2005-09-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商务厅(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电子商务中心,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纺织品出口管理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商务部将对2006年的部分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实施招标。为配合招标管理工作需要,商务部依据《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原外经贸部2001年第11号部令)制订了《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商 务 部
二OO五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和《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招标管理机构
第二条 商务部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设主任一人、
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主任由商务部主管部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商务部对外贸易司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外国投资管理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司、规划财务司的相关人员担任。
第三条 招标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以下简称出口数量)招标方案,包括:
1、确定招标类别、招标数量和招标时间;
2、制定投标资格标准并核定投标企业资格;
3、确定中标保证金的缴付比例;
4、其它需要在招标方案中明确的事项。
(二)发布招标的各类通知、公告、决定等;
(三)主持开标及评标工作,并审定中标结果;
(四)受理招标办公室上报的企业上交数量以及数量转受让备案;
(五)审查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的收取及出口数量使用情况;
(六)其他须由招标委员会确定的事项。
商务部对外贸易司负责招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招标办公室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成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及成员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相关行业协调部门的代表及有关方面的专家担任。
招标办公室采取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事规则。
第五条 招标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 拟订招标方案,对方案中有关投标资格标准等重大事项,由招标办公室组织行业代表讨论、表决,确定初步方案后,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二) 按照投标资格标准确定投标企业名单,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三) 拟订招标的各项通知、公告、决定等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四)确定招标管理相关的各类电子证书的统一格式,包括《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中标金交款凭证》、《招标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申领证明书》、《招标纺织品出口数量转受让证明书》等,并进行有关证书的电子传输和核查;
(五) 核查企业交纳中标保证金、中标金等情况,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
(六) 接受企业上交的出口数量,收回无法使用的出口数量,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受理、批准企业出口数量转受让申请,并报招标委员会备案;
(七) 检查、监督企业的出口数量、许可证使用情况,跟踪核查招标商品出口及市场变化情况,并按季度报招标委员会;
(八) 办理招标委员会交办的有关招标的其它事项。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负责招标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投标资格
第六条 投标资格
凡按国家有关规定享有出口经营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规定时段内在所投标类别上有对全球市场出口业绩的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前款规定的时段和出口金额标准由招标委员会在招标公告中公布。
第七条 投标资格审查
(一)初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商务厅(局)(以下统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地方企业的投标资格进行初审。在京中央管理企业的投标资格由北京市商务局负责初审,地方中央企业由所在地地方商务部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招标办公室。
(二)复审
招标办公室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投标企业资格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及有关材料报招标委员会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