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第八条的规定和《中欧关于中国部分输欧纺织品和服装的谅解备忘录》,现将《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公布如下。
一、产品范围和涉及国家地区
此次实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的产品包括对欧盟出口的下列10类产品:
2类:梭织棉布,不包括纱罗、毛圈、窄幅、绒头及雪尔尼织物、绢网和其他网织物的棉布;
4类:针织或钩针织衬衫、T恤衫、较薄的针织卷领、开领或圆翻领罩衫和套衫(非羊毛或非动物细毛的)、内衣及类似品;
5类:针织或钩针织运动衫、套头衫、套领衫、无袖夹克、两件套、开襟衫、床上装的短上衣及套领衫(不包括夹克衫、运动上衣)、带风帽厚夹克、防风上衣、到腰部的短上衣及其类似品;
6类:毛、棉、人造纤维男、男童梭织马裤、短裤不包括游泳裤、裤子(包括方便裤);女、女童梭织裤子和方便裤;非16类和29类的棉、化纤制田径套装的带里的下装;
7类:针织或钩针织或梭织毛、棉、人造纤维制女、女童衬衫、内衣或短衬衫;
20类:非针织钩针织床单;
26类:毛、棉、人造纤维女、女童连衣裙;
31类:针织、梭织或钩针织胸围;
39类:非针织钩针织桌布、浴巾和厨房用巾,不包括棉质毛圈织物或类似毛圈织物;
115类:亚麻或苎麻纱。
上述10类纺织品的商品编码详见附件1,欧盟25个成员国名单详见附件2。
二、实施时间范围
对附件1所列产品实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的期限自2005年7月20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报关出运至欧盟成员国的货物,海关凭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属法定检验目录的纺织品,海关还应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三、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样式、专用章和发证机构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适用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及输欧原产地证书(样本)见附件3,专用章(样章)见附件4,发证机构名单见附件5。
四、2005年第一次分配总量由商务部另行公告。
附件:如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五年七月四日
附件1: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
附件2
欧盟25个成员国名单
奥地利
比利时
荷兰
卢森堡
塞浦路斯
捷克
德国
丹麦
爱沙尼亚
希腊
西班牙
芬兰
法国
英国
匈牙利
爱尔兰
意大利
立陶宛
拉脱维亚
马耳他
波兰
葡萄牙
瑞典
斯洛文尼亚
斯洛伐克
附件5: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及原产地证发证机构名单
1、北京市商务局
2、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3、河北省商务厅
4、山西省商务厅
5、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6、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7、吉林省商务厅
8、长春市商务局
9、黑龙江省商务厅
10、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11、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12、南京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13、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14、安徽省商务厅
15、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16、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17、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18、河南省商务厅
19、湖北省商务厅
20、湖南省商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