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商检法》规定:凡是列入“目录”的进口商品,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和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而销售或使用进口商品的行为,即是违法行为。惠州检验检疫局在落实对进口商品的检验中发现,一些企业进口的商品在未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落实检验的情况下就擅自销售或使用。
XX商品(惠州)有限公司从2003年11月至2004年3月共进口7批法检商品聚乙烯胶粒(HS编码分别为39012000.90和39011000.90,货值为225000美元,重量为375000千克,15000包),在深圳报关后,本应到商品使用地所在的惠州检验检疫局报检,但该公司并没有按有关规定到惠州检验检疫局报检,在未经惠州检验检疫局检验的情况下就擅自使用了上述7批法检进口商品。
XX塑胶工程(惠州)有限公司是一家进口塑胶粒的企业,按广东检验检疫局《关于调整进口金属材料、塑料检验监督管理模式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该公司被列为二类检验监管企业,按文件规定,被列为二类检验监管企业进口的塑料原材料,必须批批实施口岸核查后方可使用,但该公司在
法检进口商品不容逃检,逃检的危害性极大。首先,逃检是违法行为,是对我们国家法律法规的藐视,它践踏了我国法律的尊严。第二,逃检行为破坏了国家正常的进出口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对那些遵纪守法的企业也是一种伤害。第三,进口法检商品未经检验检疫就销售或使用,很有可能使不合格的原材料流入我国,使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环境或质量不合格的进厂原材料生产出不合格的产品,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一些企业对法检进口商品之所以敢逃避检验,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律意识淡漠。一些企业的负责人、报检员不注重国家有关检验检
疫法律法规的学习。
二、对检验检疫工作重视不足。一些企业认为检验检疫无足轻重,做不做都可以,有时间就做一下报检,没时间就可以不报检,不落实检验检疫也
没什么。
三、企业自觉守法意识不强,存在侥幸心理。一些企业认为检验检疫部门业
务量那么大,偶尔少报几批,检验检疫部门也不会发现的。当需要检验检疫的相关证书时就来检验检疫部门报检,否则就不主动报检。
四、个别报检员对报检工作不够认真负责,工作马马虎虎,而有些企业的负
责人也疏于管理,造成了漏报漏验、逃避检验检疫的事实。
针对企业对法检进口商品逃避检验的现象,作为执法机构的检验检疫部门不
应坐视不理,而应采取积极措施,杜绝逃检行为发生;
一是加大对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座谈会、专
题讲座等形式来宣传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切实有效地做好普法工作,做到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无人不知,无人不晓。
二是加强对企业守法意识的教育,使企业能自觉守法。
三是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减少企业人员对检验检疫工作的随意性,使企业做到对检验检疫工作有落实、有跟踪、有检查,避免人为疏忽造成的漏报漏检。
四是各地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杜绝漏洞,避免一些企业钻异地报关报检的空子。
五是重拳出击,对企业的逃检行为采取严厉手段予以打击,做到惩前毖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