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日前正式出台《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2002年2月1日实施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未予明确的问题进行补充和细化。
《细则》一是明确了寿险合资公司中外股比的累计问题,规定为“外国保险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合资寿险公司的股比,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即50%)”。二是对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递交的申请材料、审批的程序以及增设分支机构需要增加的资本金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对外资保险的国民待遇。三是加强了《细则》与《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的衔接,明确了一些专业术语的含义,并对外资保险公司的解散、清算的撤销等作出了清晰准确的规定。同时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对有关外资保险公司的申请和审批事项也作出了规定。
这个《细则》将自2004的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