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应增强劳动用工管理中的法律意识
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04-08-31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有资料表明,近几年来劳动争议纠纷逐年上升且增长幅度很大,因而营造一个良好的劳动用工环境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外商投资企业劳资关系的稳定不仅对企业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非常重要,对于社会的稳定也同样重要。企业在日常劳动用工管理中学习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营造一个稳定、良性的内部发展空间是维护自身利益的最佳选择。但我们发现许多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用工法律意识需要增强,一些劳动法规和规章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如《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已经两年多了,但企业在遵守和适用上仍有很多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以致劳动争议纠纷产生后往往处于不利的位置。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按规定的时间签订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订立。对于这一点许多企业不了解,或者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前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录用手续,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如果企业违反了此条之规定,按照《条例》的规定企业不但要补签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还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倍补偿劳动者。 二、试用期约定违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不满十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十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另外,《条例》还进一步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三、不进行严格审查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某汽车技术服务中心1996年招用了与原单位尚有三年劳动合同未履行,并且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杨某,被该职工原单位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调查,裁决该汽车技术服务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赔偿该原单位近10万余元。由此可见企业在与劳动者订立合同前,应当查验劳动者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等证明材料,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四、工资的支付存在问题。按照《条例》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并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2、用人单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和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五、支付劳动补偿的问题。我们许多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对支付劳动补偿金的意识非常淡薄,《条例》对应当支付补偿金的情形和Z标准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在这里需要企业着重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未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除必然全额支付补偿金外,还必须按照该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因此,企业应当增强支付补偿金的意识,以免蒙受更大的损失。 因此,对于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认识是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只有认真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办事,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和稳定,才能使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